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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净化设备及配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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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日期:

2015-07-10

内容摘要: (2)“三同时”落实情况 环评意见 落实情况 处理与环评情况 (1)本项目无废气产生。 本项目无废气产生。 一致 (2)离子水制备机排水为清净下水与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静置沉淀后一起排入园区污水管


 

2)“三同时”落实情况

环评意见

落实情况

处理与环评情况

1)本项目无废气产生。

本项目无废气产生。

一致

2)离子水制备机排水为清净下水与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静置沉淀后一起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排入天津市宝坻区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离子水制备机排水为清净下水与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静置沉淀后一起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排入天津市宝坻区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一致

3)主要噪声源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墙体隔声及距离衰减后,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主要噪声源已选用低噪声设备,厂界噪声达标。

一致

4)废包装料外售进行综合利用;反渗透膜由设备供应商回收;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废包装料外售进行综合利用;反渗透膜由设备供应商回收;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一致

5)、按照市环保局《关于加强我市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津环保监理[2002]71号)、《关于发布天津市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的通知》(津环保监测[2007]57号)的规定,落实排污口规范化工作。

废水排放口已安装排污口规范化标识牌。

一致

6)、要建立环保管理和监测机构,制定规章制度,加强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监测。

已建立环境管理和监测机构,并制定了规章制度。

一致

7)按照相关要求落实环境风险应急工作。

建议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待制定

五、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的主要结论与建议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1、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的主要结论与建议

1)本项目无废气产生。

2)离子水制备机排水为清净下水与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静置沉淀后一起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排入天津市宝坻区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主要噪声源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墙体隔声及距离衰减后,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4)废包装料外售进行综合利用;反渗透膜由设备供应商回收;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2、审批部门审批意见

津宝审批许可﹝2017601

菱之花(天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0万套空气净化设备及配件项目选址于天津市宝坻区经济开发区。项目为新建项目,租赁天津高利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持有的闲置工业厂房1座,建筑面积900㎡,项目建成营运后,年产10万套空气净化设备及配件。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环保投资7万元。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该项目符合国家、天津市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要求,符合宝坻区总体规划,选址可行,2017882017828,我局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情况和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本在网站进行了公示;在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同意该项目建设。

2、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无废气产生。

2)离子水制备机排水为清下水与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静置沉淀后一起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排入天津市宝坻区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主要噪声源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墙体隔声及距离衰减后,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4)废包装料外售进行综合利用;反渗透膜由设备供应商回收;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5)、按照市环保局《关于加强我市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津环保监理【200271号)和《关于发布<天津市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通知》(津环保监测【200757号)的要求,落实排污口规范化有关工作。

6)、要建立环境管理和监测机构,制定规章制度,加强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监测。

7)、按照相关要求落实环境风险应急工作。

3、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下列范围内: COD0.043/年,氨氮0.004/年。

4、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5、该项目应执行以下环境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

2)、《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

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08(三级);

4)、《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20083类)。

六、验收执行标准

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08)三级排放标准,pH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具体见下表。

污水排放标准限值

   项目

标准限值(mg/LpH除外

执行标准

pH

6-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08(三级)

GB8978-1996(三级)

悬浮物

400

化学需氧量

500

生化需氧量

300

氨氮

35

总磷

3.0

2、噪声排放标准

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具体标准值见下表

                                     厂界噪声排放限值

类别

等效声级dBA

昼间

夜间

GB1234820083类)

65

55

七、验收监测内容

1废水监点位、项目及频次

监测点位

项目

分析方法及依据

使用仪器

仪器编号

总排放口

pH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T 6920-1986

酸度计

600412080090

悬浮物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11901-1989

万分之一天平

B2206CE223

化学需氧量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 399-2007

COD速测仪

12B3C839216

生化需氧量

《水质 生化需氧量(BOD)的测定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定法》HJ/T 86-2002

BOD速测仪

B530207215

氨氮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5-2009

T6新世纪单光束紫外分光光度计

16-1650-01-1263

总磷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893-1989

T6新世纪单光束紫外分光光度计

16-1650-01-1263

2、噪声监测点位、频次

监测项目:厂界噪声(等效声级Leq[dBA]

监测点位及频次:于厂界四周各设1个点位,每个点位每天测量2次(上下午各1次),每次测量稳定声源1分钟,连续监测2天。

八、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

1、污水监测实行全过程的质量保证,采样、运输、分析技术要求按《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与《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73-2007)《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四版)进行。监测按照采样操作规程加采现场空白和10%的平行样,空白测定值小于分析方法的最低检出限,平行双样的相对偏差在允许范围以内。

2、噪声测量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第5部分测量方法有关规定进行。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按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噪声部分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有关规定进行。声级计在测试前后用标准发生源进行校准,测量前后仪器的灵敏度相差不大于0.5dB

3、参加验收监测的采样和分析人员,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4、验收监测的采样记录及分析测试结果,按国家标准的监测技术规范有关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和填报,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三级审核

九、验收监测结果

1、生产工况

项目验收监测期间生产负荷情况见下表。

  验收监测期间生产负荷情况

日期

设计产能

(套/天)

实际产能(套/天)

生产负荷

%

设计纳米

二氧化钛

(吨/天)

实际纳米二氧化钛(吨/天)

设计

去离子水(吨/天)

实际

去离子水(吨/天)

2017.12.11

312

312

100

0.006

0.006

0.19

0.19

2017.12.12

312

312

100

0.006

0.006

0.19

0.19